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113學年度實施學生入學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一、依據
(一)彰化縣政府 101.03.22 府法制字第 1010074166 號令修訂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入學人數總量管制辦法。
(二)彰化縣政府 108.05.22 臺教授國字第1080050517號函彰化縣總量管制作業之應優先錄取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學生。
(三)彰化縣政府 112.12.19 府教國字第1120505501號號函彰化縣11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暨國民中小學總量管制學校確認會議紀錄。。
(四)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暨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二、作業要點
(一)本校113學年度普通班第一階段預計核定班數25班(一年級4班、二年級 4班、三年級4班、四年級4班、五年級4班、六年級5班)。
(二)本校113學年度小一新生入學就讀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六足歲之兒童(民國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者)。
2.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南美里全部、向陽里全部)。
(三)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各該教育階段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且設籍在本校學區內,得以優先入學。
(四)本校113學年度新生入學就讀對象依下列條件依序錄取:
1.第一順位:本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本校。
2.第二順位:學生有親兄姊就讀本校113學年度國小部二至六年級者、國中部七至九年級者,將得以優先就讀本校。
3.第三順位:學生隨同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一同設籍本校學區,有居住本學區,且有自有住宅事實者,提供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檢附之證件地址須與戶口名簿同,且所有權人需為新生之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錄取。
4.第四順位:學生隨同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一同設籍本校學區,有居住本學區,且有租賃契約事實者,提供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證明文件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檢附之證件地址須與戶口名簿同,且戶長需為新生之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錄取。
5.第五順位:其他非屬上述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事項者,依入籍先後排序。
(五)本校依彰化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學齡兒童名冊,寄發適齡入學通知單,依縣府公告小一新生報到日期,請於113年4月13日(六)早上9:00~11:00,持入學通知單、報名表、家長印章、戶口名簿正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正影本,至信義國中小辦理登記。
(六)非名冊所列而未收到通知單者(須於設籍本校學區內),亦可備妥上述相關文件,向本校申請入學。
(七)登記截止日113年4月24日(三)登記入學之新生人數若超出核定班級數,則依設籍時間之先後順序招收,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順序。
(八)作業時間內,未前來登記報名之適齡兒童(不論設籍先後),於作業時間後再來報名登記者,若學校已報名額滿,則轉介至附近學校就讀。
(九)超額部分之學生,本校將通知家長,並與市內之其他學校組成「超額學生轉介輔導小組」主動協助超額新生至鄰近學校就讀。(依家長意願,免遷戶籍)
(十)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小組」(組織架構如附件),並經校務會議通過。特殊個案或發生爭議者,提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議。
(十一)特殊個案經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議允許其入學,使學生數超出核定班級數,得函報縣府同意後增加核定班級數。
(十二)本校學生額滿後,各年級只能轉入持有特殊原因之學生,並經「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查後同意其入學,未能轉入者由各校組成之「超額學生轉介輔導小組」協助至鄰近未管制或空間充裕之學校就讀。
(十三)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入學人數總量管制辦法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送縣府同意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審查小組」組織架構表
召集人: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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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總、輔,四處室主任及註冊組長(行政人員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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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3人(教師代表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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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代表1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2人 (家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計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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