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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1-02 | 人氣:344

說明: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131766B號函辦理。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 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 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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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000449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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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00044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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