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學年度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閩南語文及客語文教學人員須符合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原住民族語需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或依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為91年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07584A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3)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
三、 |
為維護本土語文師資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有關本土語文教學人員資格應符合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以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開教學人員須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原住民族語需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或依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為91年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爰自111學年度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閩南語文及客語文教學人員須符合前揭辦法規定。 |
四、 |
請貴校於辦理本土語文教學人員聘用或其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時,務請配合前開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