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320053號
附件:教育部國教署函文(共1個電子檔)
主旨:有關每年2月、8月起聘因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無法取得教師證書之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辦理敘薪作業期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6816號函辦理。
二、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教師資格考試與教師實習順序調整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爾後,每年度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師資培育生,完成教育實習,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取證資格者,為不影響師資培育生及獲聘教師權益,貴校於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敘薪作業時,因請證作業時程需要,得先以切結再後補教師證書方式辦理。上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4月30日為限,下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10月31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