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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361095號
附件:原函影本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各1份(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