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彰化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20 日部銓二字第 1125626313 號函辦理。
- 參酌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須以全職專任之年資為限。(修正條文第二條)
- 配合公立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規定,修正相關文字;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增列曾任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長年資之採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 配合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修正相關文字;另審酌現行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均採未占缺訓練,刪除「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