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00002161號
主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02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教育部前於93年1月13日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分別於94年4月18日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及100年5月3日以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
三、惟經檢視旨揭要點規範教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之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作業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爰教育部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於109年12月31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令發布,爰停止適用現行以函修正之旨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