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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2-09 | 人氣:487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00050169號  
主旨:  轉知為確保校園環境安全及學生健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天,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說明段,請貴校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及學生家長,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疫情指揮中心110年2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080號函辦理。  
二、  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4天(開學日為110年2月22日)。  
三、  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四、  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五、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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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0000563防疫照顧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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