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重申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
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以下簡稱改進原則)相關規定
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0月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74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前以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
與同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及103年12月
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分行旨揭改進原則及補
充規定,為使各機關(構)充分瞭解該原則以推動業務,
重申規定並例舉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及範圍:中央及地方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
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1/2以
上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各適用機關(構)]辦理以機
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
(二)可赴外處所辦理情形:各適用機關(構)辦理各項會議及
講習訓練以機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者,如因機關
內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等場地不敷使用或期程無法
配合等情形,可赴外處所辦理;又其所報支之交通、住
宿及膳雜費用,依改進原則規定之差旅費標準核算總額
為上限。
(三)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各適用機關(構)舉辦國
際性會議或應業務需要等各類會議,如其參與對象主要
為企業或國外人士等機關(構)員工以外人士,依其實
際需要赴外處所辦理者,所需費用有超出規定標準者,
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覈實報支,不受前述規
定限制。
(四)非屬改進原則適用範圍:各適用機關(構)辦理如模範
母親表揚或業界楷模褒揚等活動,因非屬員工為參與對
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無須適用改進原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