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286529號
附件:教育部函(電子檔1份)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代理教師於代理該學年度中變更代理原因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8778號函辦理。
二、如代理教師屬長期病假之代理缺,原聘任期間自109年2月1日至109年7月14日。如請長期病假之現職專任教師於代理教師聘約期間病逝(109年6月10日),學校仍需聘請代理教師代理病逝之專任教師所遺課務。倘原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後續聘任事宜。
三、惟現職教師係因病逝而改變其代理教師之代理原因,此代理原因之消失非屬人為可控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原聘約所訂聘期續聘該名代理教師至聘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