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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14 | 人氣:847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286529號

附件:教育部函(電子檔1份)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代理教師於代理該學年度中變更代理原因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8778號函辦理。
二、如代理教師屬長期病假之代理缺,原聘任期間自109年2月1日至109年7月14日。如請長期病假之現職專任教師於代理教師聘約期間病逝(109年6月10日),學校仍需聘請代理教師代理病逝之專任教師所遺課務。倘原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後續聘任事宜。
三、惟現職教師係因病逝而改變其代理教師之代理原因,此代理原因之消失非屬人為可控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原聘約所訂聘期續聘該名代理教師至聘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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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0031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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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0003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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