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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54463號函辦理。 二、旨揭各場次研習,請貴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與公(差)假暨差假期間所遺課務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及課務排代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