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11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67號函辦理。 |
二、 | 檢送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及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1份。 |
三、貸款對象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以下簡稱公教員 工)。 留職停薪人員不得申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申請育嬰貸款及產 後護理貸款,不在此限。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請貸款: 1、傷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3、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4、育嬰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雙生以上者,最高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5、產後護理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6、長期照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