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90405409號
附件:保訓會原函影本及勘誤表各1份(共2個電子檔) (0405409A00_ATTCH1.pdf、
0405409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十二點勘誤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11月6日公評字第1092260229號函。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以下簡稱試務規定)」業經保訓會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令修正發布,保訓會並以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4號函送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諒達。
三、上開函附件之試務規定修正全文第十二點規定漏列,並將第十三點規定誤植於第十二點規定,請依勘誤表所列文字更正。
四、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及勘誤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