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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412120號 : 附件:解釋令(電子檔1份) 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