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二、109年12月22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60次會議決議。
三、本縣衛生局109年12月29日彰衛疾字第109007303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大型集會活動,指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外活動。
二、民眾參加大型集會活動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未佩戴口罩或任意飲食,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由違反義務行為之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