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90256802號
主旨:重申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7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0037494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次查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四、為避免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請各機關於核定之留職停薪派令加註「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等相關文字,以資遵循。